生:让人活;杀:把人处死;予:给予;赏赐;夺:剥夺;处罚。形容反动统治者掌握生死、赏罚大权。
《周礼 春官内史》:“五曰杀,六曰生,七曰予,八曰夺。”
生杀予夺联合式;作定语;含贬义。
见“草菅人命”(133页)。
1.落在敌人手中的俘虏,生杀予夺全由他人决定。
2.中国封建朝代,作为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君主,百姓们的生杀予夺之大权,也毫无疑问地掌握在其手中。
3.在封建社会,统治阶级对百姓可以生杀予夺,百姓没有一点自主权。
4.商人往往成为官家生财的母鸡,生杀予夺皆操纵于官家之手,所谓“赵孟能贵之,赵孟亦能贱之”。
5.人们对这里野生动物的生杀予夺,使这里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。
英语:have sb. completely in one's power
日语:生殺与奪 (せいさつよだつ)
俄语:произвольно распоряжаться жизнью и имуществом
法语:pouvoir absolu
三女抢板(打一成语)